針對當前價格總水平上漲較快、市場價格行為不規範等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出通知,要求各地採取有力措施,切實做好相關工作。
這些措施包括:嚴格控制政府提價措施的出臺。凡是居民消費價格平均漲幅已突破當地預期調控目標較多的地方,年內原則上不得出臺除促進節能環保外的、新的政府調價措施。對各省(區、市)授權市、縣政府管理的價格,也要切實加強監管,努力保持價格水平的基本穩定。二是審慎採取價格干預措施。未列入定價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均應由市場調節,正常情況下政府不應直接干預。遇突發事件或嚴重自然災害引起價格顯著上漲,確需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要報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權,並及時向社會公告。三是要規範市場價格秩序。經營者或者行業組織不得以會議紀要、協調價格、價格聯盟等形式串通定價、聯合提價。要嚴肅查處價格壟斷、價格欺詐、價格歧視、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行為。對性質惡劣、問題嚴重、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要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四是要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的生活。要在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對低收入群體生活影響較多時,及時採取調整社會保障標準、發放臨時補貼等措施,確保低收入群體生活水平不因價格上漲而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