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日專電 (記者 黃全權)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1日正式公佈《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將於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普遍認為,這一監管辦法的施行將有效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規範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行為。
那麼,新監管辦法將如何達到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目的?
《辦法》將使監管行為“有法可依”。今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將依據《辦法》中的職責與權限規定,對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情況實施監管。電力企業則須“依法接受”監管。
據介紹,根據這一《辦法》,電力監管機構具體對涉及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八個方面實施監管。包括電網企業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情況、電力調度機構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情況、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的情況等。
《辦法》要求,省級電網企業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應當於每月20日前向所在地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和電費結算情況,省級電網企業應當同時報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和配額交易情況。
電監會人士表示,電網企業應當及時向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披露的信息包括: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電價;可再生能源發電未能全額上網的持續時間、估計電量、具體原因和電網企業的改進措施等。
《辦法》規定: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違反國家有關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佈。
就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的法律責任,《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的,電網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電力監管機構可處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損失額一倍以下的罰款。這些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未建設或者未及時建設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工程的;拒絕或者阻礙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並網調度協議的;未提供或者未及時提供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服務的;未優先調度可再生能源發電等。
《辦法》同時明確,除大中型水力發電外,可再生能源發電機組不參與上網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