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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新的里程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劉錚 汪恩民)自勞動法頒佈施行13年來,我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迎來又一個新的里程碑。今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勞動合同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勞動合同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正緊鑼密鼓地展開。

    “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全面調整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勞動保障部部長田成平指出,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對於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一方面從形式上確立勞動關係,從而為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享有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權益奠定基礎;另一方面又從內容上具體約定了勞動者的工資、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等權益,從而為勞動者實現勞動保障權益提供依據。

    勞動合同的重要性,決定了勞動合同法在勞動保障法律體系中處於基礎地位。制定勞動合同法,不僅可以直接維護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權益,而且可以間接維護勞動者的其他各項勞動保障權益,是完善勞動保障法律體系的重要舉措。

    勞動合同法也是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的重大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經過四次審議,最後全票通過了勞動合同法。可以説,這部重要法律是集體智慧的結晶。

    我國于上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勞動合同制度試點。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法正式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向選擇的新型用人機制基本形成,勞動力這一最重要的生産要素按市場規律得以合理配置,為經濟社會平穩快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但現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和勞務派遣,限制勞動者擇業自由,新用工主體和形式不斷出現,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越發明顯等。勞動合同法針對存在的問題,補充和修改了有關規定,如加重了用人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範,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保護力度等,以彌補現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

    勞動保障部副部長孫寶樹指出,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面有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需求,是既統一又對立的矛盾共同體。勞動合同法在維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同時,側重於維護處於弱勢一方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實現雙方力量與利益的平衡,從而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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