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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單位內部隱患致人身傷害等最高處10萬罰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記者李舒)10月1日起,北京警方將嚴格監督檢查各企事業單位內部安保狀況,單位內部重點部位、易發案點必須安裝攝像頭。如因內部隱患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産損失的,對單位處最高10萬元罰款,保衛人員監守自盜的,加重對單位負責人的處罰。

    23日,北京市公安局內保局召開會議,貫徹公安部《公安機關監督檢查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規定》。

    據內保局法制處處長連維健介紹,警方檢查主要針對單位安裝技防設施、人員巡守到位,財務室安裝鐵門、鐵窗和保險櫃以及夜間不能存放現金等情況。同時,各企事業單位都應當安裝監控探頭等技防設施,如大門、通道等要害部位、治安重點部位安裝探頭等。發生案件後,公安機關可隨時調取監控錄像。

    如果單位保衛人員監守自盜,要加重處罰。保衛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盜竊等,單位主要或者直接責任人也將被處2千元至5千元的罰款。

    北京警方規定,如果單位內部存在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産安全或者公共安全治安隱患的,經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後逾期不整改,將被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款。如果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産損失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規定明確,在監督檢查內部保衛工作時,民警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出示證件。單位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處警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個月。

    公安機關除依據“規定”對單位給予處罰外,還可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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