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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嚴懲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三審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修改後的草案增加了有關規定,嚴懲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8月24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吳邦國委員長主持第一次全體會議。 新華社記者 劉建生 攝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進行了二審。原來的草案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作了規定。

    審議中,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後,除了採取救助、控制、保障、保護措施外,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發生哄搶財物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強化危險源防範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三審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修改後的草案增加了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危險源的防範和管理。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進行了二審。審議時,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草案除應強調各級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外,還要強調有危險源的生産經營單位在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的責任,做好基礎性的防範工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吸收這一意見。草案三審稿據此進行了修改,增加了相應的條款: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産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責任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三審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草案增加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的責任。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進行了二審。當時的草案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和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責任。但是,草案並未就國務院有關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的責任作出規定。

    審議時,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本法在強調屬地管理的同時,還應根據民航、鐵路、海事、核利用等行業或領域發生突發事件的特殊性,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在應急管理中的職責,並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協調。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相關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必要的支持。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有望月底通過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有望于8月30日閉會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表決通過。

    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的起草始於2003年5月,當時嚴峻的非典疫情,促使我國重新審視突發事件應對中存在的問題。2006年6月,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當時就草案作説明時表示,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因此,“根據憲法制定一部規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共同行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2007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草案進行了二審。二審時的草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初審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進行了修改,明確規定:應對突發事件應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權益的措施;發生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嚴重突發事件時,國務院可採取必要控制措施;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等等。

    二審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進一步修改。8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對草案進行三審。

    法律委員會在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中,建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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