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鄒聲文、李亞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一定期限的職業教育和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
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依法發展職業教育,鼓勵開展職業培訓,促進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制定並實施職業能力開發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
就業促進法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提供技能培訓,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我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田雨、李亞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就業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
就業促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為勞動者就業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公共就業服務和職業仲介服務的指導和監督,逐步完善覆蓋城鄉的就業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佈制度。
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建立勞動力調查統計制度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制度,開展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狀況調查統計,並公佈調查統計結果。
遭受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鄒聲文、李亞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就業促進法明確,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就業促進法提出,違反本法規定,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就業促進法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財産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業仲介機構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 不得收取勞動者押金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李亞傑、田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就業促進法規定,職業仲介機構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就業促進法規定,職業仲介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就業信息;
(二)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仲介服務;
(三)偽造、塗改、轉讓職業仲介許可證;
(四)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就業促進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仲介機構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職業仲介機構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就業促進法還規定,從事職業仲介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誠實信用、公平、公開的原則。用人單位通過職業仲介機構招用人員,應當如實向職業仲介機構提供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利用職業仲介活動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為促進就業建立政策支持體系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鄒聲文、李亞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就業促進法,提出建立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持體系,以充分發揮國家宏觀經濟社會政策在促進就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實行有利於促進就業的財政政策,加大資金投入,改善就業環境,擴大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財政預算安排中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國家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通過興辦産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國家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産業、服務業,扶持中小企業,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業崗位。國家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擴大就業,增加就業崗位。國家發展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拓寬就業渠道。
國家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確保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並促進其實現就業。
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實行城鄉統籌的就業政策,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各級人民政府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就業促進法明確政府和有關社會組織促進就業工作職責
新華社北京8月30日電(記者李亞傑、田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的就業促進法,明確了政府和有關社會組織促進就業工作職責。
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就業促進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全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工作機制,研究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推動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全國的促進就業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促進就業工作的需要,建立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促進法還規定,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