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3日電(記者任芳、陶俊潔)根據證監會3日公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特別規定》,上市保險公司需定期披露綜合賠付率及退保率等內容。
《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會計數據、財務指標時,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已賺保費、投資資産、未決賠款準備金(非壽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非壽險)、賠付支出;已賺保費增長率、投資收益率、綜合成本率(非壽險)、綜合賠付率(非壽險)及退保率(壽險)。
保險公司應當按主要險種類別及賬齡披露報告期末應收保費構成。應收保費中如有持有保險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予以説明。此外,保險公司應當披露報告期內應付手續費及佣金、保單質押貸款及抵債物資的變化情況,並對增減變動原因予以説明。
《規定》要求,保險公司若發生總精算師發生變動,償付能力不足,設立、撤銷、合併分支機構,險種費率變化,以及政策變動等情形之一,應當及時予以披露。
此外,保險公司在披露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時,應當同時披露總精算師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