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重慶9月6日電(記者 徐旭忠)9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新修訂完善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規定,重慶市和區縣(自治縣)政府應當建立環境風險防範體系,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設立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確保轄區環境安全。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要求按規定落實環境風險防範措施,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將評估報告和應急預案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環境事件,建設相應的應急設施,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物資和器材等。要建立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環境污染事故與輻射事故隱患,定期檢測、維護有關報警裝置、應急設施設備,確保正常使用。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要求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制度,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各地應立即報告事件類型、發生時間及地點,不得遲報、瞞報或漏報。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産、飲用水源安全構成威脅,或者對長江、嘉陵江、烏江幹流可能造成污染,或者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污染的,應立即啟動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應急處置中,應適時報告事態發展及處置進程。如未按規定報告、未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法定代表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