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19日電(記者 張曉松) 審計署19日發佈的49個部門單位2006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顯示,套取財政資金、挪用財政資金、轉移資金、國有資産流失、違規收費、超標準建設辦公樓等,是這些部門單位在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共性問題。
虛報多領預算資金
項目預算應當具有明確的目標和組織實施計劃,編制、申報過程前應當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然而,審計發現,一些部門單位為了多報多領財政資金,編制虛假項目、重復申報項目、超標準申報、多報本單位人數。
2006年4月,財政部批復某部門當年行業發展資金預算7億元,未細化到具體項目。按照行業發展資金的補助標準,這個部門當年實際支出行業發展資金6.86億元,其中補助下屬企業3.12億元。在此情況下,這個部門以上述同一項目的名義,又報領並撥付下屬企業行業發展資金1337萬元。
2006年,某部門通過重復申報“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與評價”項目預算,多獲得財政資金3124萬元。
同一年,另一部門則通過基本支出預算多報261人,多申領財政資金528.2萬元。
擠佔挪用財政資金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財政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但是,擠佔挪用財政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已成為當前一些部門普遍存在的問題。
某國家石油儲備基地有限公司違規佔用和挪用國家建設資金4938萬元,其中2006年1月至11月用4482.01萬元建設資金歸還了應由生産成本承擔的項目貸款利息。
擠佔挪用財政資金往往用於補充辦公經費或發放職工福利。某單位2005年12月挪用“恭王府維修保護工程專項經費”2500萬元購買柳蔭街24號院,作為辦公用房。
而另一單位則將撥付的辦公樓建設資金1.2億元,其中7804萬元被該分行挪用於建設職工住宅樓,794.42萬元被用於向職工發放住宅樓裝修補貼。
截留少報轉移資金
審計發現,一些部門單位採取隱瞞收入、虛列支出等方式截留、少報、轉移資金。
某部門發展研究中心20個用基本建設前期工作經費安排的項目已驗收,項目資金結余355.32萬元,按規定應上繳財政248.72萬元,但未上繳。
某部門機關服務局從2001年起,截留房屋拆遷補償等收入1067萬元私存私放。截至2006年底,這些資金除用於一些項目支出外,尚余151萬元。
2006年,某單位取得計量檢定費收入39.24萬元,未上繳國庫,其中4.08萬元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其餘35.16萬元留作本單位經營收入。
管理不嚴導致國有資産流失
審計發現,對外投資管理不嚴,轉制不規範,少計國有資産和權益等,已經成為當前國有資産流失的主要原因。
某部門下屬印刷廠,1996年以341.25萬元的價格購入一台八色輪轉印刷機。由於機器質量低劣,購入後一直閒置,後又低價轉讓,造成國有資産損失89.43萬元。
2004年8月,某協會將所持有的一公司140萬元投資,以20萬元的價格轉讓,並在未經業務主管部門及財政、國有資産管理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將上述投資予以核銷,形成損失120萬元。
1988年,某部門借給地方20萬元,當地又將此款轉借給其所屬一家公司。1991年該公司倒閉,這個單位出借的20萬元資金全部形成損失。
巧立名目亂收費
亂收費一直是企業和群眾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審計發現,一些部門單位巧立名目違規收費,一些部門單位未嚴格執行非稅收入管理規定。
2006年,某單位持過期的收費許可證和執行舊的收費標準,收取綠色食品認證費和標誌使用費3953.93萬元,其中用過期收費許可證收費2079.79萬元。
2004年至2006年,某單位在未取得收費許可證的情況下,分別收取保存人事關係和檔案費110.57萬元、計量認證費5.7萬元。
在收費標準未經批准的情況下,2006年某部門收取“特殊標誌登記”費28.5萬元。
違規興建辦公樓
審計發現,一些部門單位還存在著未經批准和超標準、超概算建設辦公樓、培訓中心等問題。
2002年,某大學在未辦理基建工程立項手續和土地徵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在北京市昌平區七家鎮鄭各莊村建設校區。2003年,採用以租代徵方式佔用該村集體建設用地300畝開工建設。目前已建成行政辦公樓、教學樓等項目,建築面積44626平方米,投資共計1.47億元。
2005年,某單位在已有建築面積為6650.8平方米辦公樓的情況下,向所屬部門申報建設建築面積9400平方米、投資額4930萬元的“綜合業務樓”,在得到批准後,2006年2月又決定將建築面積調增為15000平方米、總造價調增為7799萬元。
2006年,某部門未經批准擅自在部機關大院東段實施綠化工程改造,截至審計時,已用以前年度結余支付工程款140萬元,工程尚未結算。
49個部門單位2006年度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