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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臺的就業服務與管理規定:招聘拒絕"潛規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9日   來源:人民日報

    招工時要告知勞動報酬,“月薪面議”字樣禁止出現;用人單位不得以求職者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農民工失業也可享受城市的公共就業扶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剛剛出臺的《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在保障勞動者就業權方面做出了更為細緻的規定。該規定將從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拒絕歧視——

    用人單位若強查乙肝,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必須公平公正。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錄用標準。錄用後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用人單位不能歧視殘疾人。

    除非是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從事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也不得強行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否則,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還應如實告知勞動者有關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在招聘信息中不得使用“月薪面議”等字樣。

    規範職介——

    職介服務不成功應退還費用,政府不得參與經營性職介

    新規定對職介機構進一步加以規範。職業仲介機構須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發放的許可證方能營業,收費標準、監督電話應當和營業執照、職介許可證等一起在店內明示出來,還應當建立服務台賬,接受監督。《規定》使得個別地方一桌一椅一兩個人就可以辦職介的情形有望不再出現。職介機構提供服務不成功的,應當退還向勞動者收取的仲介服務費。否則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規定還明確,不能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仲介服務,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或者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政府部門不得舉辦或者與他人合辦經營性的職介機構。

    這項規定明確,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免費為勞動者提供就業相關方面的諮詢,還應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記者白天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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