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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揚:要保證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沿著正確道路前進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記者鄒聲文、田雨)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3日在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會議上強調,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要緊緊圍繞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這一總體目標展開,保證改革沿著正確的道路前進。

    肖揚指出,遵循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這一總體目標,人民法院可以從三個方面積極構建和謀劃。一是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如果裁判不公,人們非但不能形成對司法的信仰和遵從,反而會産生對抗和抵觸。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必須由廉潔、清正的司法隊伍來保證。二是高效,既要講效率,也要講效益。不但要看審結了多少案件,而且要看化解了多少矛盾糾紛;不但要看裁判結果是否公正,而且要看裁判是否得到了執行。如果效率低下,就會使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會使當事人在漫長的等待中失去信心;如果裁判不能得到執行,司法權威也就會受到破壞。三是權威,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規範的司法行為向當事人和全社會展示威望、展示公信力。

    肖揚説:“總之,公正是看得見的公正,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權威是被認同的權威。”其中公正是核心,高效是要求,權威是保證。三者是一個有機整體。司法失去公正,高效就沒有意義,權威難以樹立;司法不講效率,案件久拖不決,公正就會大打折扣,權威也難以樹立;司法沒有權威,即使辦理的案件再多,也不能起到有效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作用。只有法律被公正、高效地適用,裁判結果被不折不扣地執行,司法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自覺擁護和一體遵從,才能真正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

    “政治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大發展、大變革,必然要求司法制度的大發展、大變革,而這種大發展、大變革並不是當然、自發地發生的。”肖揚説,人民法院必須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的戰略高度,通過深化司法改革,充分發揮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途徑的作用,及時處理人民群眾表達的利益訴求,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決制裁各種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最大限度實現公平和正義。 

    最高法院全面部署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新局

    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記者鄒聲文、田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從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等4個方面,對進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進行全面部署。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3日在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會議上,提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務:緊緊圍繞黨的十七大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把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作為改革決策的根本依據,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司法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進一步完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肖揚指出,這一基本任務可以分解為4個方面:

    ——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解決好法院系統內部權力結構問題。合理界定司法職權,實現司法職權相互制約監督的最佳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的根本要求。要進一步優化人民法院內部審判機構、管理機構之間的分工,理順不同審級法院的相互關係,科學劃分上下級法院的工作職能,推動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的新型司法體系。要從立案到審判、到執行的不同環節,建立以審判權為中心的管理體制,形成配置科學、運行順暢、公開透明的司法工作機制。

    ——加強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制度建設,解決好法院如何公正司法的問題。要堅持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審判的憲法原則,確保法院和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要積極探索能夠有效抵禦各種干預的司法體制機制建設,防止和避免對司法活動的不良影響。繼續探索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改革,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抓住落實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案的契機,全面貫徹執行民事審判監督制度和執行制度,建立完善的訴訟程序運行機制,逐步提升司法的公信度。

    ——完善制約監督機制,解決好法院如何運轉和管理的問題。要建立審判權與監督權符合司法活動規律、科學合理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進一步增強接受人大監督的自覺性,健全相關制度,最大程度地發揮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功能。禁止就個案的定罪、量刑事實和證據向上級法院請示,保證下級法院的審級獨立和二審的審級監督功能。建立統一的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建立健全法官懲戒機制。加強審判監督、紀律監督,促進司法監督的科學化和法治化。進一步規範輿論監督,處理好輿論監督與依法獨立審判的平衡關係。

    ——建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規範法官行為,解決好法官的組織配置和司法作風問題。要加快建立法官員額制度,積極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深入推進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完善有利於各類人員各盡其能的管理體系,形成身份明確、職責清晰、管理嚴格、配置合理的人事體制格局。要切實解決法官編制緊張、待遇偏低、人才流失、斷層現象嚴重等困擾法院發展的難點問題。要針對法官在立案、審判、執行等不同環節,以及交友、娛樂等業外行為,進一步完善法官職業行為規範。

    肖揚表示,實現上述改革任務,各級人民法院必須立足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立足於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立足於解放思想開拓進取,立足於當前又謀劃長遠,立足於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人民法院10年司法改革取得12項突破性進展

    新華社北京11月23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23日在全國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會議上表示,自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提出“推進司法改革”的戰略任務以來,十年來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在十二個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

    這些進展分別是:

    ——改革和完善死刑核準制度。根據中央的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日起統一行使死刑核準權,結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下放26年的歷史。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進一步保證了死刑案件的審判質量,有效地維護了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有力地保障了人權,促進了社會穩定與和諧。

    ——改革和完善再審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10月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使再審制度改革取得了歷史性進步,為解決申訴和申請再審難問題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改革和完善執行制度。長期以來,執行難是社會各界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推動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從制度上為解決這一難題創造了條件。

    ——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實施後,全國各基層法院共選任人民陪審員5萬多人。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的案件,大部分都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基本上實現了案結事了。

    ——改革和完善法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提出了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的長遠思路,嚴格法官職業準入制度,改革法官遴選制度,建立分類管理制度,加強教育培訓,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法官隊伍結構、知識層次、整體素質得到優化,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顯著提升。

    ——改革和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方便群眾訴訟,著力解決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改革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確定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力度,簡化訴訟程序,方便群眾訴訟,減輕群眾負擔。

    ——改革和完善公開審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相繼頒布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公開宣判,並進一步明確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三項原則,推出了一系列審判公開方面的便民措施。

    ——改革和完善審判委員會制度。一是由會議制改為審理制,解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問題。二是改變過去只聽取承辦人彙報案件的做法,實行合議庭成員人人閱卷,人人提出審理意見,直接訊問被告人或詢問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三是審委會委員逐步專業化,確保高水平的資深法官也有機會進入審判委員會。四是改革審判委員會表決方式,確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事項或審理的疑難複雜、社會影響大的案件,審判委員會經審理後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決定。

    ——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一是對新類型案件,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佈權威案例,進行指導。二是對由於形勢變化,按原來的標準判決可能不合時宜的一些案件,通過發佈案例進行指導。三是高級人民法院可以發佈案例指導辦案,但不宜同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案例相抵觸。

    ——改革和完善案件管轄制度。一是改變單純以訴訟標的金額確定級別管轄標準的做法,改革跨地區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建立訴訟標的金額與當事人所屬地區相結合的一審案件管轄制度,加強提級管轄、指定管轄等規定的適用。二是改革行政案件管轄制度,探索推行指定管轄、交叉管轄等改革措施,從制度上排除干擾行政審判工作的各種因素,有利於促進依法行政、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

    ——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審判制度。一是制定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充分貫徹落實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全面規範少年法庭審判工作。二是在17個中級人民法院開展設立獨立建制的少年審判庭試點工作,推動少年法庭組織機構的健全和完善。三是推動公、檢、法、司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制度的完善。四是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吸收教育、婦聯、團委等系統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

    ——改革和完善司法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管理與行政管理相分離機制,初步建立了以審判為中心、司法管理為審判服務的運行模式。完善立案、審判、執行“三個分立”制度,在法院內部逐步形成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工作格局。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庭審的科技含量,一些法院逐步實現庭審過程同步錄音錄像,有效地提高了審判質量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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