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11月24日電(記者許祖華)陜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24日通過的《陜西省封山禁牧條例》規定,退耕還林、還草地等4類區域實行封山禁牧。
條例規定,下列區域實行封山禁牧:特種用途林地、特定的防護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內的林地和退耕還林、還草地;省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規劃劃定的沙化土地;《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規定的禁牧地;法律、法規規定禁牧的其他區域。單位和個人在封山禁牧區域內禁止下列活動:放養牛、羊等食草動物;損毀、擅自移動封山禁牧的標誌、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條例還規定,封山禁牧區域的農戶應當對牛、羊等食草動物實施捨飼圈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封山禁牧區域內實施捨飼圈養的農戶給予補貼。加強封山禁牧區域內農村産業結構調整,引導、扶持適宜當地發展的産業,促進農民增收和當地經濟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封山禁牧後生産、生活有困難的農戶結合生態移民、扶貧移民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行搬遷,並對搬遷農戶的生産、生活設施給予補助。
條例將從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陜西地處西北乾旱地區,生態環境脆弱,由於放牧、亂墾和濫伐現象屢禁不止,導致部分地區濕地減少,土地沙化嚴重,影響了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