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12月3日電(記者呂曉宇)山西省政府開始對煤炭開採企業徵收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用於本企業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環境恢復整治。
山西省政府日前下發的《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煤炭企業徵收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標準為每噸原煤産量10元,按月提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地稅部門監督繳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山西省屬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經批准可以自設賬戶儲存。煤炭開採企業須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儲存到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
據了解,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計入煤炭開採企業生産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將具體用於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礦區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源治理,廢棄物綜合利用、採礦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和礦區生態環境的恢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