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2月4日電(記者李麗靜)將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河南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權益保護條例》規定,逾期不支付工資的,用人單位要按應付金額50%以上到100%以下的標準向務工人員加付賠償金。
12月3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南省進城務工就業人員權益保護條例》,該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新增了對用人單位拖欠務工人員工資行為的處罰規定。今後,用人單位有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務工人員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務工人員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按規定向務工人員支付經濟補償等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到100%以下的標準向務工人員加付賠償金。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務工人員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務工人員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