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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銀監會發補充通知 明確第二套房貸認定標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安蓓、王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明確了以家庭為單位認定借款人房貸次數,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

    人民銀行、銀監會有關負責人11日就房貸認定標準等相關細則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何再出細則?

    答:9月27日,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佈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通知》,從嚴格房地産開發貸款管理、住房消費貸款管理和商業用房貸款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的調控,引導個人住房消費與投資行為。通知下發後,社會總體反映是積極的,調控作用正在逐步顯現。

    前一段時期,輿論反映和關注較多的是對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認定標準。針對通知中有關規定和政策導向的不同理解,為保持政策的嚴肅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銀行、銀監會在反復研究並充分聽取部分商業銀行意見的基礎上,于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就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問:緣何以家庭為單位認定借款人房貸次數?

    答:補充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住房貸款的次數。從中國國情出發,以家庭為單位認定比較合理,而且也符合我國夫妻財産共有的法律規定,這樣既與我國家庭現實一致,又有利於嚴格執行通知規定,強化宏觀調控。考慮到“家庭”的成員構成有很大區別,補充通知特別明確,作為認定借款人住房貸款次數標準的“家庭”成員範圍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問:人均居住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的家庭,為什麼再次申請貸款時可以比照首套房貸政策執行?

    答:補充通知明確,對於已利用銀行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這既可抑制不合理的需求(包括以貸炒房),又可滿足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合理需求。同時,又與通知精神相一致,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

    問:為何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也納入通知有關規定的約束範圍?

    答:居民無論是借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是借商業性住房貸款,都是負債,都是佔用廣義的公共資源,一旦房地産市場出現大的波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貸款將面臨相同的風險。因此,已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家庭,再次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貸款的,也應按照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問:如何保證政策的有效落實?

    答:為確保各商業銀行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切實履行告知義務,提請借款人按誠信原則提交真實的房産、收入、戶籍、稅收等證明文件;同時加強貸款審查,對填報虛假信息、提供虛假證明的,所有商業銀行不得受理其貸款申請。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一經查實,銀行將不再採信其證明。為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積極作用,支持商業銀行審查借款人資信,懲戒虛假信息提供者,防範信貸風險,人民銀行目前已經根據通知精神著手對該系統中相應的模塊進行調整和完善。

    人民銀行、銀監會將密切關注通知和補充通知的執行情況,一段時間後,將對商業銀行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嚴格處罰違反規定的有關機構和人員,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

    9月28日,市民在上海浦東一房地産交易中心進行二手房交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27日晚間聯合下發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通知。根據通知,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  新華社發

兩部門發佈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以下簡稱《通知》),維護政策的嚴肅性和有效性,人民銀行、銀監會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部分商業銀行意見的基礎上,近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銀發[2007]45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通知》中有關“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的規定,並於12月11日在北京聯合召開了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專題會議。銀監會黨委副書記、副主席蔣定之主持會議。人民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劉士余在會議上講話,傳達了相關文件精神,提出落實有關政策的具體要求。

圖表:央行提高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首付不得低於40%  新華社發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方面負責人
就《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問:《補充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貫徹落實全國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産宏觀調控的一系列方針政策,防範金融風險,9月27日,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佈了《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通知》(銀發[2007]359號,以下簡稱《通知》),從嚴格房地産開發貸款管理、住房消費貸款管理和商業用房貸款管理等方面進一步加強了對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的調控,引導個人住房消費與投資行為。《通知》下發後,社會總體反映是積極的,調控作用正在逐步顯現。前一段時期,輿論反映和關注較多的是對第二套房或多套房的認定標準。針對《通知》中有關規定和政策導向的不同理解,為保持政策的嚴肅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銀行、銀監會在反復研究並充分聽取部分商業銀行意見的基礎上,于近日聯合發佈《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補充通知》(銀發〔2007〕452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就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的有關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央行、銀監會:購買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不低於40%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根據2007年全國城市住房工作會議精神及《國務院關於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政策規定,現就加強商業性房地産信貸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房地産開發貸款管理

    對項目資本金(所有者權益)比例達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商業銀行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對經國土資源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查實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對其發放貸款;對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業銀行不得接受其作為貸款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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