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12月16日電(記者劉曉莉)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推行“十項制度”,加強政府效能建設。根據制度要求,機關幹部一年內被告誡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一年內被告誡2次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一年內被告誡3次以上的,應調整其工作崗位直至辭職。
據介紹,這十項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首問責任制、AB零缺位工作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否定報備制、績效考核制、行政過錯追究制、部門首長問責制和行政執法責任制。
據了解,對於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後果,其行為尚未達到追究紀律責任的,自治區政府制定了誡勉教育、告誡試行辦法,告誡材料存入本單位文書檔案,並按幹部管理權限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