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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城鄉規劃法——依法統籌城鄉 力避大拆大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8日   來源:人民日報

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法統籌城鄉 力避大拆大建

    由城市規劃到城鄉規劃 立法首次把鄉村納入規劃

    現行的城鄉規劃法律制度原是“一法一條例”的“二元結構”,即1989年12月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城市規劃法》和1993年國務院發佈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城鄉規劃法中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明確把村莊納入規劃,在國家層面的立法上,是第一次。這就意味著,原來城鄉二元的法律體系被打破,城鄉規劃步入一體化的新時代。城鄉一體化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包括空間、人口、經濟、市場、制度等多個層面的一體化,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必將加速中國的城鄉一體化發展,意味著城鄉統籌向前邁進了一大步。

    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副司長孫安軍表示,原來的《城市規劃法》只有市沒有鄉,《城鄉規劃法》則把城鄉綜合一體進行考慮,將原來的城鄉二元法律體系轉變為城鄉統籌的法律體系,必將譜寫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新篇章。

    糾正千城一面、貪大求洋 保持傳統量身定做

    一段時期以來,一些地方在建設中大拆大建,一味貪大求洋,結果許多城市都成了一個模樣,“千城一面”。而自然資源、文化遺産卻面臨嚴重破壞,許多歷史遺跡在城市改造中毀於一旦。城鄉規劃法要求各個城市在規劃時要根據自身傳統“量身定做”,突出特色。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産,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法律還將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産保護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關於城鄉規劃的實施,法律也作出明確規定:在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中,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在舊城區改建中,保護歷史文化遺産和傳統風貌;在城鄉建設和發展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鄉村規劃破除無序浪費 合理建設保護耕地

    當前,個別地方新農村建設中興起了大拆大建風,一批批新房拔地而起,但缺乏規劃沒有條理,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浪費土地佔用耕地的現象。城鄉規劃法為鄉村規劃指明了方向。

    根據城鄉規劃法,鄉、村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産、生活條件。充分考慮農村生産、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佈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産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特別是強化了對耕地的保護,嚴格鄉村建設管理,防止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亂佔耕地。

    加大違章建築處罰力度 罰款停工強制拆除

    據報道,在一些地方大拆大建中,違章建築屢禁不止,有的城市違法建築總量已達建築面積的1/3。而對違章建築的處理,一直是規劃管理中的老大難。

    為了有效地遏制違章建築的建設,城鄉規劃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另外,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時,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禁止“領導一換,規劃重來” 擅變規劃將受處分

    在目前城鄉規劃發展中,“領導一換,規劃重來”的問題在一定範圍內存在,“一任領導一規劃”現象屢見不鮮,也助長了大拆大建。怎麼解決?城鄉規劃法明確要求制止擅改規劃的做法。

    為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穩定性,城鄉規劃法規定,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地方政府擅自變更規劃的行為,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相應的處罰性規定,包括上級政府責令其改正,對違規行為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政府責任人給予處分等。

    根據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報批前應向社會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天。該法還特別強調,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另外,為了加強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記者 毛磊 劉曉鵬)

 
 
 相關鏈結
· 建設部城鄉規劃司司長就《城鄉規劃法》答記者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 關注《城鄉規劃法》:規劃報批前應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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