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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産法草案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國有資産法草案適用範圍主要為經營性國有資産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宇、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將本法適用範圍界定為經營性國有資産。

    草案規定,本法所稱經營性國有資産,是指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和由此形成的權益。經營性國有資産中的金融類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事業性、資源性國有資産的管理與監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據介紹,國有資産一般可劃分為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形成的經營性資産,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産,以及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資産。

    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負責人在解釋該法的適用範圍時説,資源性資産在它沒有被開發的時候,只是資源,對於資源的保護,國家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一旦依法取得開採權並轉入經營,就應該納入到這部法律中來。

國有資産法草案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專章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宇、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首次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專辟一章,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規定。

    草案按照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規定了政府授權的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內容、方式和責任等,從法律制度上解決國有資産出資人代表到位,行使國有資産出資人權利,承擔出資人權益責任的問題。

    草案第二章規定,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

    參與法律起草的有關人士解釋説,目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主要是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同時,國務院還授權其他有關部門對某些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草案這一相關規定兼顧了目前的實際情況,同時也為國務院根據改革需要適時調整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留有餘地。

我國制定國有資産法加大對國有資産的監督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周瑋、王宇)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加大了對國有資産的監督。

    草案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草案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正確、有效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草案還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依法向社會公佈國有資産狀況和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工作的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國有資産法草案對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作出專章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周瑋、王宇)企業管理者直接負責企業財産的經營管理,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對維護國有資産權益關係重大。為此,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對國家出資企業的管理者作出專章規定。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作説明時説:“草案按照建立健全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企業管理者選拔任用機制的要求,總結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實踐經驗,並與公司法等法律規定相銜接,按照國有獨資、控股、參股的不同企業類型,對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有關事項作了專章規定。”

    草案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向國有控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股東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國家出資企業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選舉産生。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當利益,不得侵佔、挪用企業資産,不得有其他侵害國有資産權益的行為。

    草案還明確,國家建立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其任命的企業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其獎懲。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負責人,依法組織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我國立法嚴懲侵害國有資産行為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周瑋、王宇)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對侵害國有資産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處罰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正當利益,侵佔、挪用企業資産,在企業改制、資産轉讓等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平交易規則,將企業資産低價轉讓、低價折股,向資産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依法給予處分。

    草案規定,對國有資産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處分的國家出資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産重大損失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草案還規定,接受委託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産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産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業準則,出具虛假的資産評估報告或者審計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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