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報告解讀:
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
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對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在探索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方面的重要經驗和實踐成果的總結,是對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對於規範權力運行、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對於深化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意義十分重大。
第一,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當前完善權力結構、規範權力運行、防止權力濫用的客觀需要。應當説,我們國家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符合自己國情的,能夠集中力量辦大事,最大限度地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但是,在具體實踐中,一些地方和部門也確實存在權力過分集中的問題,從而導致權力濫用現象的發生。
這些年來,我們在強化權力監督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已經取得明顯成效。在加強權力制約方面,雖然也採取了一些措施,但成效還不大。一些地方和部門主要領導的權力仍然得不到有效制約,有的部門既當“導演”,又當“演員”,還當“評委”,自己制定規矩自己執行等現象普遍存在。要通過適當分解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使決策職能、執行職能、監督職能由不同部門相對獨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質的權力既相互制約、相互把關,又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做到決策更加科學,執行更加高效,監督更加有力,從而保證權力依法運行,最大限度地防止權力濫用現象的發生。
第二,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已經在實踐中取得一些進展。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明確提出,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逐步做到由上一級黨委常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在全會閉會期間,可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在決定前要徵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這為擴大全委會的決策權開了先河。黨的十六大報告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明確提出,要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等環節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繼續推進政府機構改革。
黨的十六大之後,在探索權力制約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在權力科學配置方面,胡錦濤同志多次強調要按照權力制約的特點和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的要求,把對權力的科學配置與對幹部的有效監督結合起來,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強調要科學合理地配置權力,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權力“尋租”的機會。在黨內決策權方面,通過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和黨的委員會制度,選擇一些縣(市區)試行黨代表大會常任制,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進一步發揮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作用,減少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等,以更有效地發揮黨代會和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作用。在黨內監督權方面,通過制定並頒布黨內監督條例,建立健全巡視制度,對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制定並執行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述職述廉、誡勉談話和函詢等制度,進一步強化了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權。政府機關把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作為政府工作的三項基本準則,並以此來部署和開展行政工作。因此,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為基礎的,是經過努力可以行得通、辦得到的。
第三,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要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來加以落實。當前,要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的要求,著重抓好以下五個方面:一是在鞏固以往改革成果的基礎上,繼續在黨堅持依法執政、擴大黨代會和全委會的決策權、強化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權,在發揮人大對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制約監督作用,在規範和公開行政權力,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等方面,進行積極有益的探索。二是要健全各部門各系統內部權力的合理配置,嚴格劃分不同權力的使用邊界,加強對權力使用的規範和限制,形成部門內部的權力制約與協調機制。三是要健全組織法制和程序規則,把不同權力的行使通過法律和規章確定下來,納入法制化、程序化軌道,保證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四是要建立健全黨務公開和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以及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五是要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人財物管理使用、關鍵崗位的監督,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