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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行政處罰法規逐步完善利於及時懲處價格違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0日電

    新華社記者

    我國的價格行政處罰法規制度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市場經濟的發育、依法行政的進程,從無到有,日趨完善,為推進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價格行政處罰法規體系日趨完善

    為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1987年國務院頒布《價格管理條例》,規定了13類價格違法行為和6種行政處罰。1995年1月25日,為抑制經濟過熱,打擊非法牟取暴利的行為,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計委發佈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這兩部法規對於加強價格管理,推動價格改革,促進商品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1997年12月29日,為適應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價格管理條例》實踐的基礎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價格法,確立了經營者自主定價的主體地位,同時對經營者的價格行為進行規範,明確了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嚴格禁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價格違法行為。

    1999年8月1日,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計委發佈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經營者不執行政府定價和指導價、價格壟斷、低價傾銷、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價格歧視、牟取暴利,以及不執行法定的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等價格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家發展改革委陸續配套出臺了《關於制止低價傾銷行為的規定》《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舉報規定》等規章,為懲處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了比較充分的法律依據。

    2006年2月21日,針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存在的違法所得界定不恰當、多收價款無法退還情形規定不全面、對違法經營者懲處不力等問題,國務院以第461號令對其作出修改並重新頒布。

    去年以來,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部分經營者和行業組織借價格上漲之機,串通漲價、哄抬價格、變相提價,推動價格不合理上漲,擾亂了市場價格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穩定市場價格水平,規範市場價格秩序,價格主管部門積極行動,查處和曝光了包括方便麵協會和部分企業串通漲價案在內的一大批價格違法典型案件,有力地維護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2007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2008年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是“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為過熱,防止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貨膨脹”。為此,今年1月9日國務院召開第204次常務會議,專題研究當前的價格形勢,部署穩定市場價格工作,並作出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1月13日,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第515號國務院令正式頒布。

    這些法律文件的頒布實施和不斷修訂,標誌著以價格法為核心,以《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為主幹,以若干配套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為重要補充的價格行政處罰法規體系已經形成,並在實踐中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和深化。

    價格違法行為認定不斷細化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將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行為和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為分別細分為11種和6種表現形式。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相配套的規章對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認定也進行了必要的細化,增強了可操作性。例如,《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將價格壟斷行為從“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細化為“經營者之間不得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調等串通方式統一確定、維持或變更價格;通過限制産量或者供應量,操縱價格;在招投標或者拍賣活動中操縱價格”等各種形式。對於哄抬價格的行為,價格法第十四條“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過於原則,在工作中很難把握。

    2003年“非典”之後,結合執法實踐制定出臺了《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將哄抬價格行為細化為四種情形,即“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的;生産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大幅度提高價格的;在一些地區或行業率先大幅度提高價格的;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今年1月13日重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惡意囤積以及利用其他手段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屬於哄抬價格。此外,《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將“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欺詐行為細分為9種虛假標價行為和6種虛假價格手段。

    對價格違法行為的不斷細化,為價格行政執法機構的檢查處理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武器,有利於及時有效地懲處價格違法行為。五年來,全國共查處價格違法案件55萬件,實施經濟制裁118.1億元,其中退還用戶52.3億元,沒收違法所得59億元,罰款6.8億元,有力地維護了正常的價格秩序,對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價格違法行為懲處力度更加嚴厲

    為了加大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提高了對價格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加大了處罰力度。將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價格壟斷行為、低價傾銷行為和價格歧視行為的罰款數額從“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將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由“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調整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行為的罰款數額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修改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對經營者為個人的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新修訂的上述法規將罰款額度由原來的“5萬元以下”提高到“10萬元以下”。同時對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罰款數額也作了相應提高,做到了罰款數額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相適應,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同時,對價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拒不改正的,擴大了公告的範圍,不僅限于在經營場所公告。這一修改有利於主管部門利用媒體曝光價格違法行為,威懾違法經營者,提醒廣大消費者。

    此次修訂增加了對行業組織的處罰規定。價格法和原處罰規定要求行業組織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但未明確其法律責任。針對近來某些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修訂後的處罰規定明確規定,行業組織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認真貫徹實施價格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防止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貨膨脹的內在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組織學習,廣泛進行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價格法制意識。價格主管部門要依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要求,嚴肅查處不按規定履行提價申報、調價備案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專項檢查;嚴厲打擊各種不正當價格行為,特別是串通漲價、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囤積居奇、變相漲價等違法行為;及時曝光典型案例,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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