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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即將調高和開徵部分化肥産品的出口暫定關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8日電(記者 韓潔、羅沙)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18日宣佈,經國務院批准,我國自2008年2月15日起,對部分化肥産品出口關稅稅率進行調整,將調高部分化肥産品的出口暫定關稅。

    此舉是為了抑制近期我國部分化肥産品出口增長過快局面,確保國內化肥市場的供應和價格穩定。

    根據18日發佈的《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部分化肥産品出口關稅的通知》,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期間,磷酸氫二銨(稅號:31053000)、磷酸二氫銨及磷酸二氫銨與磷酸氫二銨的混合物(稅號:31054000)三類化肥産品的出口暫定稅率將提高至35%。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實行20%的稅率。  此外,通知還指出,將對部分含磷複合肥(稅號:31052000、31055900、31056000)開徵出口暫定關稅,2008年2月15日至9月30日實行35%的稅率;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實行20%的稅率。

    同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還發佈了《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對部分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産品不徵收出口關稅的通知》,決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對進入所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用於建區和企業廠房的基建物資,入區時不徵收出口關稅。

    通知強調,上述基建物資不得離境出口,如在區內未使用完畢,由海關監管退出區外。但自境外進入區內的基建物資如運往境內區外,應按海關對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此外,通知指出,對區內生産企業在國內採購用於生産出口産品的原材料,進區時不徵收出口關稅。區內生産企業在國內採購上述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不得轉入(或銷售給)區內非生産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直接出境或以保稅方式出區。上述享受不徵收出口關稅的原材料,未經實質性加工出區銷往境內區外的,應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通知明確,上述政策僅適用於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區域)。區內非生産企業(如保稅物流、倉儲、貿易等企業)在國內採購進區的清單列明原材料不享受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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