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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將區別對待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記者 孫曉勝)記者19日從北京市建設委員會獲悉,對於已經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北京市將區別對待,執行“老房老辦法,新房新辦法”的政策。

    從18日起,北京市就即將出臺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關政策公開徵求市民意見。

    政策規定,對於新政策出臺後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産權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出售所購住房。産權人要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而對於新政策出臺前購買的經濟適用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五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上市出售。確需出售的,由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滿五年後,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産權人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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