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2月19日電(記者張曉晶)由於個別經營者不正當地追逐馳名商標,使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制度遭到濫用。記者19日從正在濟南召開的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獲悉,最高法院要求堅決杜絕濫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説,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本來是加強商標權保護的一項制度,但由於一些地區所處的特殊的市場環境和社會氛圍,個別經營者不正當地追逐馳名商標的個案認定,使之非正常地衍生了其他意義。
“認定馳名商標是為了強化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而法律強化保護的範圍和限度是明確的,即是在制止搶注和侵權行為上強化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任何在法律保護範圍以外衍生的非正常意義,都不是馳名商標司法保護的本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曹建明説,要進一步研究認定馳名商標的必要標準和考量要素,既把那些能夠準確反映商標馳名狀況的因素“篩選”出來,提高認定的準確度,又要避免在考量要素和舉證上的過於繁瑣,增加權利保護的負擔。
最高法院要求,杜絕濫用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行為。各級法院要堅決防止個別企業對馳名商標認定制度的濫用,在審判程序中要注意嚴把事實關,並可以適當加強審查事實的主動性,可以採取特殊的查明事實措施。在域名爭議中認定馳名商標,要特別加強對於爭議事實真實性的審查。對於為認定馳名商標而有意造假或者串通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和嚴肅處理,決不姑息。要加大審判監督力度,可以適當採取特殊的審判監督措施,適當增強審判監督的主動性。馳名商標的認定不寫入判決書主文,也不以調解書認定馳名商標。
最高法院:我國知識産權訴訟調解撤訴率達到一半以上
新華社濟南2月19日電(記者張曉晶)記者19日從正在濟南召開的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會議上獲悉,2001年至2007年,我國知識産權案件審判水平不斷提高,一審結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一審案件調解撤訴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調解撤訴率達到57.21%。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介紹説,2001年至2007年,全國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審結知識産權民事一審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長都達到22%以上,共受理和審結知識産權民事二審案件16439件和15988件,再審案件386件和417件。一審結案率由73.52%上升到79.9%,上訴率由25.72%下降到16.47%,二審改判發回率由25.4%下降到15.33%,再審率由4%下降到0.22%,一審案件調解撤訴率由47.45%上升到55.48%,平均調解撤訴率達到57.21%。這些案件已覆蓋所有知識産權法律領域,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審判職能得到了全面發揮,知識産權司法保護已贏得各方面的充分信賴。
曹建明説,各級法院加強了知識産權訴訟調解,認真貫徹執行“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的司法政策,知識産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在裁決爭議、化解糾紛和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最高法院:專利案件要注重聘任技術專家陪審
新華社濟南2月19日電(記者張曉晶)當前專利等技術類案件涉及的技術和法律問題深邃複雜,成為擺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難題。最高法院要求提高專利等技術類案件的審判水平,可以採取聘任技術專家陪審等多種形式解決專業技術事實認定問題。這是記者19日從正在濟南召開的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會議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説,以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體和植物新品種等形式體現的科技創新成果構成了企業和國家的核心競爭力,這些技術類案件的審判對於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的促進作用最直接、最重要。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審判中的法律問題與技術問題緊密相連,其審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知識産權審判總體水平的高低。當前專利等技術類案件涉及的技術和法律問題愈加深邃複雜,涉及的經濟利益愈加重大,甚至與企業的生死存亡和行業的興衰成敗密切相關。
最高法院要求,各有關法院必須將提高專利等技術類案件審判水平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要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有效地解決專業技術事實認定問題。可以充分吸收各類技術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參與知識産權案件審判,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特殊需求,探索聘任技術專家擔任陪審員的特殊措施。要積極探索和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輔助審判的途徑,可以適當鼓勵當事人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説明有關專業技術問題,促使當事人及其聘請專家進行充分有效的對質,更好地幫助認定專業技術事實。
專業技術人員既可以是外部人員,也可以是當事人內部人員,在涉外案件中也可以是外國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建立專家諮詢制度,但專家諮詢意見只能作為法官認定事實的參考,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要規範技術鑒定問題,只有對於窮盡其他證據調查方法難以查明的涉案關鍵事實才需要委託鑒定,鑒定對象也應當是當事人確有爭議的具體技術問題,並要加強對鑒定結論的質證和審查判斷。
最高法院:積極探索知識産權損害賠償專業評估
新華社濟南2月19日電(記者張曉晶)最高法院鼓勵積極探索對知識産權損害賠償進行專業評估,在條件成熟時適當引入由專業機構進行專門評估的損害賠償認定機制。第二次全國法院知識産權審判工作會議19日在濟南召開,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級法院要努力確保權利人獲得足夠的損害賠償,降低維權成本,加大侵權成本,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實在在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各級法院要嚴格依法正確適用民事責任制度,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實在在的保護。責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權行為繼續實施的民事責任。凡一審判決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的,一般應當判決停止侵害,並盡可能在主文中明確停止侵權的具體方式和內容。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平衡當事人之間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權會造成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的極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實際上難以執行,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利益衡量,在採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決停止侵權行為。
要依法確定侵權人的侵權損害和因制止侵權行為等引起的損害的賠償責任,降低維權成本,加大侵權成本,努力確保權利人獲得足夠的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時要善於運用證據規則,全面、客觀地審核有關賠償計算的證據,充分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有關證據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適用法定賠償時要盡可能細化和具體説明各種實際考慮的酌定因素,使最終得出的賠償結果合理可信。特別是對於涉及文化産品的著作權侵權賠償的確定,要充分考慮網絡和音像等文化市場的實際交易狀況,恰當地體現出智力創作的市場價值,既不能以加大保護力度為名不合理地提高賠償數額,也不能片面強調適度保護而使權利人的損失得不到合理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注意發揮審計、會計等專業人員輔助確定損害賠償的作用,對涉及賠償確定的使用費、版稅、損失額和非法獲利額等,引導當事人運用專業人員幫助計算、説明和質證。要積極探索知識産權損害賠償專業評估問題,在條件成熟時適當引入由專業機構進行專門評估的損害賠償認定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