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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規定:五類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記者 孫玉波)為了加強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産安全事故,建設部近日發佈《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根據規定,五類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和使用。

    規定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起重機械不得出租、使用:一是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是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三是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四是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五是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規定要求,出租單位出租的建築起重機械和使用單位購置、租賃、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應當具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産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

    出租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建築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持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産品合格證和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到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建築起重機械租賃合同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建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産品合格證、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説明書。

    這項規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聞背景:關於《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

    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記者孫玉波)國家標準《建築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規範共有強制性條文20條,涉及結構和人身安全、環保、節能、功能方面。每章分為一般規定、主控項目、一般項目。規範的定位是對建築節能材料設備的應用、建築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的控制和對建築節能工程的施工結果進行驗收。

    規範的發佈實施,是對建築節能標準體系的及時補充完善,為落實建築節能設計標準、開展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和貫徹建築節能法規政策提供了統一的技術要求。

    其主要特點為: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總結了近年來我國建築工程中節能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管理方面的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借鑒了國際先進經驗和做法,充分考慮了我國現階段建築節能工程的實際情況,突出了驗收中的基本要求和重點,是第一部涉及多專業、以達到建築節能設計要求為目標的施工驗收規範。

 
 
 相關鏈結
· 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質檢總局令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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