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3月4日電(記者桂娟)今後,河南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等與人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政府信息公開中如果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將被追究責任。
河南省日前出臺了《河南省關於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追究制度》,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法追究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其他關於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法律、法規。
按照這一新的制度,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或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都將受到監察機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的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受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制度還規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如果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等工作制度,或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序及時間和內容公佈政府信息,或對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不積極處理等,都由監察機關、上一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行政機關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這一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