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3月26日電(記者高路)上海市有關部門26日聯合發佈的《關於2008年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通知》提出,經營者與普通職工工資收入差距10倍以上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應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
在這一通知中,上海明確要求6類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除了“只漲老總不漲員工”等原因導致內部收入差距過大的企業,還界定了另外5類企業:50%以上職工工資低於全市職工平均工資(2892元)的50%或職工工資增長低於1.5%的企業;領取當地最低工資人數超過30%的企業;實行計件工資的企業;經行政函告後承諾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比較集中的工業園區。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管理系主任鐘仁耀表示,上述6類企業涵蓋了企業收入分配中現實矛盾的各個方面,如整體偏低、增長過慢、定額不公、侵權嚴重等情況。他認為,國家和各地實質性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賦予原本弱勢的勞動者以更有力的話語權,是構建“一線工人漲工資”機制的一個重要內容。
根據這一通知內容,上海今年將實現4個目標:一是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覆蓋的勞動者人數同比增加10%;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比例達到75%以上;在已組建工會的非公企業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比例達到60%以上;在已有工作的基礎上,每個區縣新開展兩個區域性或行業性的工資集體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