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4月11日電(記者 田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1日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中共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案宣告一審判決,認定陳良宇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30萬元。
一審判決認定陳良宇的犯罪事實為:1988年至2006年,陳良宇利用擔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政府區長、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上海市委副書記、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上海新黃浦(集團)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樂部等單位在拆遷補償、獲得財政補貼款、解決樓盤閒置問題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9萬餘元。案發後,陳良宇動員其親屬退繳全部贓款。
2002年,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市長期間,違反有關程序規定,擅自決定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橋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限期轉讓給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導致該股權價值未按規定進行評估而被低價轉讓,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2億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陳良宇在擔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上海市委書記期間,明知其弟陳良軍不具備土地開發的資質和條件,為徇私情同意有關部門違規為陳良軍徵用土地,導致537畝土地被徵用,其中183畝係由耕地轉為建設用地。陳良軍最終違規獲得354畝土地使用權,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441萬餘元。後陳良軍將其獲得的土地使用權變相倒賣,非法獲利人民幣l.18億元。
2004年,陳良宇在擔任中共上海市委書記期間,違反規定,幫助某公司從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融資,致使10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而置於巨大的風險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陳良宇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犯濫用職權罪,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鋻於其對於所犯受賄罪有悔罪表現,能夠退繳全部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另悉,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3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