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記者 張勇)最高人民法院22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司法解釋《關於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規定》將於4月23日起施行。
《規定》共12條,主要內容包括:1、規定適用的範圍;2、送達或者代為送達的民事訴訟文書的種類;3、人民法院向所在地台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途徑、方式;4、涉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適用留置送達、傳真和電子郵件送達的規定;5、在兩岸法院相互委託送達的情況下,對送達主體和委託函的具體要求;6、涉臺民事訴訟文書公告送達的具體規定;7、送達期限的規定,等等。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涉臺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2006年大陸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事一審案件3529件,2007年為4163件。但由於眾所週知的原因,兩岸法院審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達的瓶頸問題。據統計,大陸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臺民事案件80%無法送達;台灣地區法院目前積壓的需要向大陸當事人送達的訴訟文書也高達數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