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5月17日專電(記者岳德亮)今後,在浙江省超市、農貿市場等地方銷售食用農産品的商戶,必須對自己銷售的農産品的來源、質量一清二楚。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前決定,經營者必須索取能夠證明供貨方身份和産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
食用農産品批發商對所經營産品,必須建立詳細的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産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方、進貨時間等。同時還應當建立銷貨臺賬,如實記錄所售産品的品種、名稱、銷售去向、數量等,並出具有效銷售憑據。索取的相關證明材料與臺賬不得分離,以粘貼或一戶一檔的形式進行保管備查。
根據浙江省的規定,餐飲業、集體食堂和食品生産加工企業採購食用農産品時,必須索取供貨方的産地證明和質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