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1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1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規定》的出臺對於進一步規範司法行為,充分發揮律師辯護在死刑案件審理中的作用,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從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提高死刑案件質量,促進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共18條。“這是死刑案件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後出臺的又一重要規範性文件。”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説,《規定》對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文件中,關於律師參與死刑案件辯護工作的有關規定進行了充實和細化,就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在死刑案件的辦理過程中相應的職責和義務進行了規範。
《規定》嚴格了承擔死刑案件法律援助律師的資格,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擔任死刑案件辯護人的應是“具有刑事案件出庭辯護經驗的律師”。
《規定》強調,人民法院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充分保障辯護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死刑案件辯護工作的指導,以及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不斷提高律師的執業能力和執業素質,積極爭取政府財政部門落實並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經費,並建立對律師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考核機制,律師辦理死刑案件應當恪盡職守,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等等。
《規定》要求,人民法院對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複製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並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材料的複製費用,應當免收或者按照複製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費減收;在法庭審理中,法官應當認真聽取律師意見,保障律師發言的完整性;對於律師的辯護意見,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採納與否的理由等。律師不得將案件轉由律師助理辦理;應當在開庭前會見在押的被告人,徵詢是否同意為其辯護並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意見;對於查閱的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證人身份等情況的,應當保守秘密等。
《規定》明確提出,人民法院需另行安排開庭時間的,應于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律師和人民檢察院;第二審開庭前,人民檢察院提交新證據、進行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律師查閱;律師應當在閉庭三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等。
《規定》提出,律師應當在其職責權限範圍內,根據案件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依法提出有利於案件處理、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意見,促進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調解解決。
《規定》還完善了指定辯護程序和死刑復核程序的相關規定。如規定在死刑復核過程中,被告人的律師提出陳述意見要求或者提交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工作時間和辦公場所接待,並製作筆錄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