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6月5日電(記者孫彬)新修訂的《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6月5日正式施行。
《條例》規定,要嚴格實施太湖地區新的污染排放標準,對達不到新標準的企業,嚴格實施限期治理,對治理無望的企業,堅決關停並轉。要堅持開展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堅決做到嚴格執法不手軟,鐵腕治污不放鬆。
《條例》要求,各級政府必須採取行政的、經濟的手段強化責任,切實改善水環境質量。政府主要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和本系統水污染防治的第一責任人,要建立健全問責制。要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全面落實治理太湖的工作責任。要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積極研究制定有利於太湖治理的財政、金融、稅收政策,開展太湖地區主要排污權初始有償取得和交易試點,建立有序的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