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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濱海新區:企業個人投保商業養老險可享稅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天津濱海新區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細則》出臺:
企業及個人投保商業養老險可享稅惠

    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記者毛曉梅、王文帥)根據中國保監會辦公廳與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共同制定、並於20日正式公佈的《天津濱海新區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細則》,凡“在天津市註冊並經營”的企業或受雇于該類企業的個人,如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將可享受當地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

    《細則》明確規定,在天津市註冊並經營的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支出和受雇于該類企業的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保費支出,將可按天津市政府給予的稅惠政策在所得稅前扣除。

    其中,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支出在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8%以內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補充養老保險的個人交費部分,則為個人工資薪金收入30%以內的部分可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個人申請退保的,保險公司應將個人的退保情況報送稅務部門,由個人到稅務部門進行補稅,保險公司收到稅務部門開具的補稅憑據後方可給個人支付退保金。

    《細則》還在産品費率市場化改革方面邁出了步伐。根據規定,保險公司開發補充養老保險産品,預定利率(即承諾給被保險人的回報率)可不受保監會1999年所發《關於調整壽險保單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規定“不得高於年複利2.5%”的約束。但同時也強調,預定利率應當根據公司投資收益率審慎確定。《細則》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精算規定對補充養老保險提取責任準備金,採用的評估利率不得高於預定利率,並不得高於年複利3.5%。

    《細則》要求,補充養老保險産品,應當經保監會審批、天津市稅務部門備案。

    《細則》分總則、經營管理、産品管理、信息披露、稅收管理、附則共六章。它是對2006年頒布的《國務院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見》以及保監會《關於加快天津濱海新區保險改革試驗區創新發展的意見》《關於在天津濱海新區試點補充養老保險的通知》等文件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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