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合肥6月26日電(記者楊玉華)安徽省物價局日前發佈公告,從即日起至12月31日,對全省發電用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公告要求,省內煤炭生産企業供發電用煤,其出礦價(鐵運車板價)均以2008年6月19日實際結算價格為最高限價;當日沒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實際結算價格作為最高限價。臨時價格干預期間,煤炭生産企業供發電用煤出礦價(鐵運車板價)一律不得超過最高限價。
限定差價率措施,控制電煤流通環節費用。省電力燃料公司、大唐安徽聯合電力燃料有限公司統一組織採購的電煤,經營服務費標準在電煤出礦價的基礎上加收不得超過1.5%的經營費率;省內流通環節從事電煤經營的其他企業加收的經營費率也不得超過煤炭進價的1.5%。
安徽省物價部門要求,各煤炭生産企業要嚴格執行上述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煤炭供需雙方已簽訂合同的,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價格履行電煤合同。禁止將合同煤轉為增供煤或市場煤銷售。煤炭運輸等流通企業要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價或價外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