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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要求:證券公司年底前須設立合規總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14日電(記者 趙曉輝、陶俊潔)中國證監會14日公佈《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年底前設合規總監,從內部制度建設上對證券公司進行規範化管理。

    根據規定,合規總監的基本職責是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

    在任職資格方面,除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外,合規總監還需要從事證券工作5年以上,並且通過有關專業考試或者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或者在證券監管機構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

    規定要求,證券公司要保障合規總監的獨立性、知情權和調查權,為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持,設立或者指定合規部門併為其配備足夠的合規管理人員。

    規定還要求證券公司建立違規舉報制度,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地向合規總監報告;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工作稱職的,其薪酬待遇應當不低於公司同級別管理人員的平均水平。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自8月1日起施行。去年4月,證監會啟動了證券公司設立合規總監、建立合規管理制度的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今年年初召開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明確提出,2008年年底前,所有證券公司均應建立並實施合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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