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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通過系列措施全方位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記者 張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付雙建24日在2008北京國際新聞中心舉行的中國奧林匹克標誌及商標專用權保護工作新聞發佈會説,通過一系列措施,中國全方位保護了奧林匹克標誌的專有權。

    據介紹,國務院2002年2月4日公佈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規定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誌享有專有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為貫徹落實該條例,國家工商總局于2002年4月22日發佈了《奧林匹克標誌備案及管理辦法》,並於2007年7月20日制定了《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動方案》。

    付雙建説,截至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已對198個奧林匹克標誌進行備案並公告;8個特殊標誌予以登記;在44個類別上核準註冊會徽商標;對包括奧林匹克全球合作夥伴、北京2008合作夥伴、北京奧運會贊助商、獨家供應商和供應商等,共605家北京奧運會市場開發參與企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合同予以備案。

    據了解,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適時組織開展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專項執法行動,召開了全國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座談會和保護專題研討會,舉辦了三期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培訓班,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保護奧運會會徽和聖火標誌的專項整治行動。

    2004年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共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案件2882件,案值3397萬元,罰款2064萬元。

    付雙建介紹,為了加大對奧林匹克標誌的保護力度,為北京奧運會的召開創造良好的環境,國家工商總局將繼續做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隨著北京奧運會開幕日益臨近,繼續突出重點地區、重點環節、重點商品和重點階段,精心組織,加強指導,加大執法力度,深入開展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專項行動,切實做好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二是繼續加大查辦案件力度,強化風險防範。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將派人對重點地區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解決問題,總結經驗,擴大成果。三是在奧運會結束後,在繼續加強市場監管的同時,做好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動的總結工作,為更好地保護上海世博會標誌積累經驗。

奧運前夕中國嚴查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行為

    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記者 李惠子 吳瓊)進入奧運場館看比賽的觀眾,如果服裝上標有“Beijing 2008”或奧運五環等標誌,如何鑒定是否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四川災區,以及奧運火炬在中國國內傳遞時,沿街兜售印有福娃、火炬等奧林匹克標誌的T恤衫,或者“更快、更高、更強”等奧林匹克知識産權文字,是否侵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付雙建24日回答説,這要看服裝生産廠家是否獲得專利權的許可,“服裝上的LOGO會經過工商部門的鑒定,如果屬於侵權行為,就要進行處罰”。

    付雙建在北京國際新聞中心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説,侵權商家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被責令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沒收非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行為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以上幾種處罰可以單用,也可以並用。如果觸犯刑律,將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付雙建説。

    數據顯示,2004年至2008年上半年,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共查處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案件2882件,案值3397萬元,罰款2064萬元,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案件三件,移送人數8人。下周,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將派人到奧運協辦城市督導奧林匹克商標專用權保護和整治情況。

    截至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已對198個奧林匹克標誌進行備案並公告;8個特殊標誌予以登記;在44個類別上核準註冊會徽商標;對包括奧林匹克全球合作夥伴、北京2008合作夥伴、北京奧運會贊助商、獨家供應商和供應商等共605家北京奧運會市場開發參與企業使用奧林匹克標誌合同予以備案。

    關於劉翔等運動員廣告代言的問題,他説,如果沒有使用已經註冊、登記和備案的奧林匹克標誌,都不屬於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

    付雙建説,雖沒有進行過詳細分析,但據經驗判斷,198個奧林匹克標誌中,五環、2008奧運的專用權遭受的侵犯較多。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是指,沒有經過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所有人的同意,擅自在商品、包裝、廣告上使用其標誌,或所有人不適當地使用商標權或商標專有權。

    “不過從我們目前掌握的情況看,隨著奧運會的臨近,社會這種保護意識在增強,整個侵犯奧林匹克標誌專有權的行為和案件數量在下降。”

    中國國務院2002年2月公佈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規定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誌享有專有權,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

    中國知識産權專家此前表示,目前國際奧委會和北京奧組委、中國奧委會依法享有奧運標誌,比如福娃或是火炬等作品的專有使用權,在保護相關權利方面,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授權使用,未經授權禁止使用,無論行為是否以盈利為目的,都應禁止。

    付雙建説,有些報刊或雜誌代發行和隨刊贈送的印有奧林匹克標誌或特殊標誌的奧運特刊,前提必須是獲得許可,如果沒有獲得許可,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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