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江國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李鐳31日説,對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價格壟斷案件研究分析表明,目前價格壟斷案件呈現以下3個特點:涉及行業廣泛,違法主體多樣;行業組織牽頭,重點企業主導;串通手段直接,違法行為典型。
他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説,近年來,價格主管部門查處的價格壟斷案件涉及許多行業和領域,既包括米粉、火鍋底料、豆製品、方便麵、牛奶等日用消費品行業,也包括洗車、洗浴、理髮、包裝、公路、航空運輸和商業銀行等服務業,還包括鋼鐵、鈦白粉、草酸、焦炭等生産製造業。
從違法主體看,涉案企業既包括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對國計民生影響重大的大型國企;也包括行業組織、協會,還包括規模較小、只在特定區域內有影響的中小公司、合夥企業,甚至個體工商戶。
研究表明,由於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有關行業組織和企業的市場競爭法律意識還相當淡薄。最為典型的價格壟斷協議的形式有兩類:一是協會、理事會等行業組織召集有關企業商討價格問題,統一調整有關價格;二是佔據較大市場份額的大企業、重點企業主導有關行業會議,出面協調製定有關商品和服務價格。
對價格壟斷協議集中查處之前,各有關企業和行業組織對價格壟斷沒有清晰的認識,一些行業組織認為協調價格是“行業服務”,甚至在刊物和文件上宣傳有關內容,或者直接向社會發佈公報。
一些企業為督促各方遵照執行,也會簽訂書面價格協議,或者在相關會議紀要上簽字。因此,價格主管部門往往可以獲取價格壟斷的第一手直接證據,有關違法行為也較易定性。
李鐳説,8月1日起實施的《反壟斷法》為價格監管工作,依法打擊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行為,提供了新的執法依據。
價格壟斷作為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始終是價格主管部門監管的重點。2007年,一些經營者借市場價格上漲之機,自行組織或通過行業組織協調,相互串通,合謀漲價,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
為此,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採取果斷措施查處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價格壟斷案件。據不完全統計,當年全國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共查處價格壟斷案件70余件,涉及工業生産和居民生活的各個領域。對規範市場價格秩序,抑制物價過快上漲,穩定價格水平起到了積極作用,贏得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其中包括“方便麵企業聯合漲價案”。
發展改革委:《反壟斷法》有利於制止價格壟斷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記者江國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監督檢查司司長李鐳31日説,將於8月1日起實施的《反壟斷法》為價格監管工作,依法打擊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提供了新的執法依據。
這位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説,《反壟斷法》是保護市場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它的頒布和實施標誌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是我國經濟生活和法制建設中一件大事,對我國價格監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他説,近年來,面對形態多樣、日益複雜的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特別是價格壟斷行為,原有的執法體制、取證手段、處罰方式等已經不能滿足實際辦案的需要。《反壟斷法》的出臺實施正當其時,作為一部制止壟斷的專門立法,《反壟斷法》在廣泛吸收國內外立法成果的基礎上,創設了許多新的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執法手段,加大了處罰力度,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彌補了《價格法》的不足。
這位負責人説,《反壟斷法》強化了執法手段,授權反壟斷機構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向社會公佈壟斷行為。這部法律還進一步加大了處罰力度,規定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此外,《反壟斷法》還規定了域外效力,授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發生的,對境內市場競爭産生排除、限制影響的壟斷行為進行查處。所有這些規定,都為價格主管部門的反壟斷執法提供了更為充分的依據。
這位負責人説,一部法律的出臺往往有著比較深刻的社會背景。《反壟斷法》從立法研究到最終通過經歷了近十四年的時間,在去年公佈絕不是偶然的。隨著改革開放30年來的快速發展,中國經濟的格局也在悄然發生變化,在各個領域出現了一批足以左右行業發展的大公司、大企業。這些企業不僅有大型的國內企業,也有跨國公司。
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去年的一份研究報告,在中國已開放的産業中,每個産業排名前5位的企業幾乎都由外資控制:中國28個主要産業中,外資在21個産業中擁有多數資産控制權。
近年來,以價格壟斷為代表的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正呈現上升之勢,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要求進一步加強監管的呼聲越來越高。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日趨成熟和價格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目前,我國95%以上的商品和服務已經實現了經營者自主定價。市場化導向的價格改革已成為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