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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隊人員居民身份證首發儀式7月31日在北京舉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3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王經國、于曉泉)部隊人員居民身份證首髮式7月31日在北京舉行,標誌著部隊人員沒有居民身份證的歷史將結束。

    在由軍隊發放居民身份證工作領導小組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衛戍區聯合舉行的首髮式上,駐京部隊的460多名官兵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為部隊人員發放居民身份證,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是國家加強人口社會化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方便軍人參加社會生活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以人為本理念、堅持依法治軍原則的重要體現。

    首批領取居民身份證的有北京衛戍區某警衛師炮兵團、北京軍區空軍某基地、武警北京總隊某支隊的官兵。手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和首發證書的官兵們紛紛表示,依法領取居民身份證,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和厚愛,今後我們以公民身份參加社會生活就有了很多方便。

    據有關方面負責人介紹,按照公安部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制定的《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工作方案》,全軍在北京市順義區、浙江省寧波市、山東省青島市開展了試點。下一步,部隊各單位將按照公安部、解放軍四總部有關規定和要求,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申領居民身份證信息採集任務,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居民身份證發放工作,確保在年底前基本完成集中發證任務。

有關部門負責人解讀部隊人員申領居民身份證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王經國、于曉泉)“有了居民身份證,今後我們以公民身份參加社會生活就更方便了。”7月31日,在由軍隊發放居民身份證工作領導小組和北京市公安局、北京衛戍區聯合舉行的首髮式上,拿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駐京部隊官兵紛紛表示。

    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對部隊人員申領居民身份證作出了解讀。

    為何給部隊人員發放居民身份證

    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規定:“正在服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不領取居民身份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總部頒發軍人和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部隊人員以公民身份參與社會事務越來越多,由於沒有居民身份證,在辦理諸如儲蓄、保險、買車、購房等涉及個人權益事務時造成諸多不便。為此,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將軍隊、武警部隊人員納入了發放居民身份證範圍,並授權國務院、中央軍委制定部隊人員申領發放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

    2007年10月21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了《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對部隊人員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方式、組織方式、使用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

    部隊人員發放居民身份證的範圍

    部隊人員申請發放居民身份證的範圍是:軍隊、武警部隊現役軍官、警官、文職幹部、士官、義務兵、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軍隊、武警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幹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等。其中,已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其居民身份證在有效期內可以繼續使用,不再換領新證。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部隊人員在什麼情況下申請換領、補領新證

    部隊人員領取的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姓名變更或者證件損壞嚴重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應當及時申請換領;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的方式,仍是由所在團級以上單位代為申請。

    居民身份證與部隊身份證件在使用上有何不同

    部隊人員領取居民身份證後,還將繼續持有並使用部隊制發的身份證件。《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從事有關社會活動,需要證明公民身份的,憑居民身份證證明;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待等,需要證明軍人或者人民武裝警察身份的,憑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制發的身份證件證明。”

    部隊人員領取居民身份證後可否擅自辦理出國、出境等手續

    由於部隊是擔負特殊任務、高度集中統一、具有嚴密組織紀律的武裝集團,部隊人員必須在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履行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同時,還必須嚴格執行軍隊條令條例和各項規定。不得利用持有居民身份證的便利,辦理國家法律、軍隊條令條例和有關規定明確禁止、限制的事項。在辦理因公或因私出國、出境、婚姻登記等手續時,部隊人員仍應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未經組織審批同意,不得擅自辦理。

    部隊人員申領居民身份證實行一人一號、一人一證

    在部隊人員申領發放居民身份證工作中,必須強調一人一號、一人一證,已編制公民身份號碼沒有重號錯號的,不得再申請編制公民身份號碼,已領取過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仍在有效期內的,可以繼續使用,防止發生一人多號、一人多證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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