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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今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8月1日起,反壟斷法、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一批法律法規正式施行,接受社會實踐檢驗,並將對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産生重要作用。

    旨在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反壟斷法,共分8章57條,包括:總則、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此外,反壟斷法還明確了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五大職能: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併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佈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為正確適用反壟斷法,審理好與反壟斷法相關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也于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好審判職責,切實審理好各類反壟斷案件。負責知識産權案件審判業務的審判庭,要切實審理好涉及濫用知識産權的反壟斷民事案件以及其他各類反壟斷民事案件。

    當然,反壟斷法的施行,並不能解決市場秩序中的所有問題,公平、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的確立和維護,更多地還需要眾多市場主體的共同努力。

    我國既是生豬生産大國,也是生豬産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群眾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為主。生豬産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

    “近年來,‘放心肉’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對生豬和生豬産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豬、注水豬的現象時有發生;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豬産品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行為不夠規範,甚至成為制售病害豬肉、注水肉的窩點。”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指出。

    針對生豬屠宰環節存在的問題,國務院修訂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條例強調,“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産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

    條例強調,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産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産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産品質量安全水平。

    條例還加大了對違法進行生豬屠宰的處罰力度。違反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生産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一些部門規章也于8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7月14日公佈了的《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從內部制度建設上對證券公司進行規範化管理。

    根據規定,合規總監的基本職責是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規定要求,證券公司要保障合規總監的獨立性、知情權和調查權,為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持,設立或者指定合規部門併為其配備足夠的合規管理人員。

    規定還要求證券公司建立違規舉報制度,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地向合規總監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
一批法律法規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主席令第六十八號)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産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制辦負責人就《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答問

大宗農産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佈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8年第10號)   本辦法所稱大宗農産品係指生産量、消費量、貿易量、運輸量等較大的關係國計民生的農産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8年第9號)     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産品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1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交通運輸部解讀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

計量比對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07號)   本辦法所稱計量比對,是指在規定條件下,對相同準確度等級或者規定不確定度範圍內的同種計量基準、計量標準之間所復現的量值進行傳遞、比較、分析的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六十八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25號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公佈,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8]30號

    現公佈《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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