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記者 毛曉梅、王文帥)為有效防範和查處非法設立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維護廣大公眾的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中國保監會14日宣稱,對於任何非法保險活動,一經發現、核實,將堅決予以取締並向社會公告。
保監會已在近日《關於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各保監局週密部署,建立起違法行為舉報、日常監管與及時查處相結合的非法保險活動防範和預警機制。
非法保險活動出現蔓延勢頭
近年來,“地下”非法保險活動在我國部分地區時有發生,個別地區甚至出現蔓延勢頭。非法保險活動具有手段隱蔽、欺騙性強、涉及面廣、蔓延速度快等特點,嚴重干擾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損害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破壞社會和諧與穩定。
據悉,一些非法保險活動往往與某些行業、企業的自保行為“魚目混珠”,借企業自保之名,行商業保險之實。
今年早些時候,山西保監局就針對轄內有運輸公司涉及保險業務經營行為,書面請示保監會該如何認定處理。保監會于8月1日復函稱,對運輸公司行為性質的認定,首先應根據該行為所涉及的車輛及相應的險種風險保障範圍,分析判定風險是否屬於運輸企業自身。如風險與該企業沒有關係,則不屬於企業自保;其次,該運輸公司收取保險費用後,是否按照約定進行了理賠。如不屬於企業自保,且又進行了理賠,則該行為屬於涉嫌非法從事保險業務活動。如並未理賠,則該行為可能涉嫌詐騙或其他違法行為。
考慮行業、企業自保領域容易出現監管“真空”,200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已明確指出,要“整頓規範行業或者企業自辦保險行為,並統一納入保險監管”。
明令禁止8種“地下”保險活動
根據保監會通知,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保險監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以下3種商業保險業務活動、5種商業保險仲介業務的,都將被依法取締。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一律不準擅自從事下列3種商業保險業務活動,包括:向社會公眾收取保險費,並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責任的保險業務活動;以保險費以外的名義向社會公眾收取費用,但承諾履行的義務中含有保險金賠償、給付責任或其他類似風險保障責任的活動;其他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
由於非法保險仲介也層出不窮,保監會強調,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準擅自從事下列5種商業保險仲介業務活動,包括:直接或間接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佣金或其他類似費用,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産品或代為辦理其他保險業務;以促成保險合同訂立為目的,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仲介服務,並收取費用;以保險公估機構為名,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為境外保險機構或其他機構銷售或促成銷售保險産品;其他非法保險仲介業務活動。
打擊“地下”保險可處違法所得1倍至5倍罰款
保監會著手打擊非法保險活動,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1998年7月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保險法第142條就有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公司或者非法從事商業保險業務活動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加強輿論引導,提高社會公眾自我保護意識,保監會已要求各保監局、保險公司廣泛宣傳非法保險活動的表現形式、特點、典型案例及其嚴重危害,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保險活動的辨別能力,有效防範非法保險活動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