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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規定銷售藥品須開具憑證保證藥品質量可追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杭州8月19日電(記者岳德亮)今後,消費者在零售企業買藥品,有權索取藥品銷售憑證。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明確指出,企業須開具藥品銷售憑證,並留存備份,保障群眾用藥安全。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表示,將積極推進零售藥店計算機管理系統建設,城鎮和主要鄉鎮新辦藥品零售企業(包括連鎖門店)要配置計算機設施和管理系統,通過計算機自動開具載明藥品名稱、生産廠商、數量、價格等內容的藥品銷售憑證。

    同時,加快藥品零售企業信息化建設,今年內藥品連鎖企業及縣城以上單體藥店應配置計算機,明年起逐步向縣以下藥店推行,爭取未來2至3年所有藥店配置計算機,實現藥品銷售信息化管理,保證藥品質量可控可追溯,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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