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19日電(記者張曉松、徐博)國務院辦公廳近日下發通知,公佈了《審計署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了審計署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與1998年“三定”規定相比,2008年審計署“三定”規定呈現出四個新特點。
增設境外審計司
根據新的“三定”規定,審計署新增加了一個內設機構——境外審計司。
據審計署有關負責人介紹,境外審計司將負責組織審計國家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産、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增設境外審計司體現了中國政府將審計監督機制向境外延伸的決心,有關工作已列入審計署2008年至2012年審計工作發展規劃。
根據這一規劃,審計機關將結合部門預算執行審計,適當開展對國家駐外機構的審計,促進其嚴格執行財經法規,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積極探索對國有及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外投資及境外分支機構的審計,強化管理控制,防範經營風險,增強國際競爭力,維護境外國有資産安全。
加強關係國計民生的審計職責
新的“三定”規定對審計署職責進行了若干調整,提出要加強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資金、境外中央國有資産、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職責調整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黨的十七大報告和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的《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要求作出的。
此外,依據2001年《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統一備案審查,取消了審計署備案審查地方性審計法規和規章的職責;依據修訂後的審計法的規定,調整了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小標題)明確審計署主管全國審計工作
新的“三定”規定明確了審計署的主要責任,提出審計署主管全國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
同時,審計署也要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審計署的主要職責還包括:起草審計法律法規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制定審計規章、審計準則和指南並監督執行;對省部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署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等。
對地方審計幹部實行雙重領導
值得關注的是,新的“三定”規定對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體制予以了重申和強調,提出省級黨委在任免、調動、獎懲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時,應事先徵求審計署的意見;同時,審計署也要協助省級黨委加強對省級審計機關領導班子的考察了解,經常反映情況,主動提出領導班子配備、調整的建議。
據審計署有關負責人介紹,依據審計法的規定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審計署《關於加強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的管理實行雙重領導體制。
“在國務院下發的審計署‘三定’規定中對雙重領導體制進行重申和強調,將更加有利於保障審計機關依法享有的獨立性,促進審計機關有效履行法定審計監督職責。”這位負責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