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 吳晶晶 陳菲)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5日開始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的議案。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是規範萬國郵政聯盟活動的基本法,根據其規定,萬國郵政聯盟代表大會對其組織法進行修訂形成的附加議定書須經各成員國批准。目前我國已經加入或者批准了組織法和《第七附加議定書》之前的歷次議定書。
2004年10月5日由第23屆萬國郵政聯盟代表大會通過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共7條,主要內容是:增加了關於萬國郵政聯盟使命的規定;對組織法中“一個郵政領域”“轉運自由”等重要詞彙進行了定義;對組織法中的一些條款在不改變實質內容的基礎上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使之更加清晰明確。
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表示,《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符合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批准該議定書,有利於我國在適應全球經濟和技術環境變化過程中保證郵政普遍服務的實施,有利於促進我國郵政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有利於加強我國郵政服務領域的國際合作,符合我國的利益和實際需要。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第七附加議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