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記者張曉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出臺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那麼,當事人辦理股權出質登記應當注意什麼呢?記者3日專門採訪了工商總局企業註冊局局長郭志斌,請她對這一辦法進行了解讀。
兩類公司適用股權出質登記辦法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解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將其調整範圍確定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即以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質,辦理出質登記的,適用這一辦法。
但是,“已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除外”。
股權出質登記應到工商部門辦理
辦法規定,負責出質股權所在公司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股權出質登記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企業登記機構是股權出質登記機構。
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
辦法對出質登記股權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申請出質登記的股權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和出質的股權。對於已經被人民法院凍結的股權,在解除凍結之前,不得申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以外商投資公司的股權出質的,應當經原公司設立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辦理出質登記。
只有股權無問題,質權才有意義
由於股權出質是民事行為,當事人意思自治並對其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是基本原則,辦法規定,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質權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質股權權能的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為此,郭志斌專門提醒廣大債權人,在接受有關股權出質擔保之前,一定要進行認真的審查,只有股權無問題,質權才有意義。
登記機關應噹噹場辦理登記手續
辦法規定,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噹噹場辦理登記手續併發給登記通知書。對於不屬於股權出質登記範圍或者不屬於本機關登記管轄範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也應噹噹場告知申請人,並退回申請材料。
郭志斌指出,這既明確了登記辦理的原則,又明確了登記辦理的時限,與出質登記的非許可性質一致,也體現了高效、為民和便民的原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