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9月6日電(記者王勉)記者從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局了解到,《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條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者權利與義務、旅遊安全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其中的亮點之一是遊客進購物場所須在合同中明確。條例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應當與旅遊者簽訂合同,明確約定行程安排、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價格、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遊者購物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未徵得旅遊者同意,不得改變行程安排、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或者加收服務費用。
與此同時,條例規定,旅行社將已訂立旅遊合同的旅遊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應當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旅遊者不同意的,旅行社應當返還旅遊者預付的旅遊費用,並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出團的,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規定,處理旅遊投訴不能超過45天。接到旅遊者投訴後,可以當場處理的應噹噹場作出處理決定;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書面通知投訴者並説明理由;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通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