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9月19日電(記者任會斌)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環保局獲悉,為進一步推動火力發電企業減排二氧化硫廢氣,內蒙古日前全面加強了火電企業排放二氧化硫的政策約束,到2009年底仍未安裝脫硫設施的火電企業將被勒令停止運行。
記者採訪了解到,根據新出臺的政策,內蒙古要求到2009年底,除國家允許使用低含硫燃煤的電廠外,其他凡是沒有安裝脫硫設施的火力發電機組,必須停止運行。同時,燃煤電廠的綜合脫硫效率必須達到90%以上,達不到要求的實行限産、限排或停産治理,並取消脫硫電價補貼,或按國家核減脫硫電價的有關政策予以處罰。
內蒙古還將加強對燃煤電廠的煤質監測,凡違規使用高硫煤的,一經查實,將加倍徵收超標排污費。為確保脫硫設施穩定運行,內蒙古規定凡是列入2009年完成脫硫任務的火電機組,脫硫設施2008年必須開工建設。
此外,對列入2006年和2007年關停計劃但目前仍未關停的小火電機組,內蒙古要求必須在今年年底前全部關停,對列入2008年關停計劃但尚未關停的40.8萬千瓦電力機組,今年年底前要全部關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