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9月24日電(記者 岳德亮)為規範建設項目佔用水域行為,維護和發揮水域在防洪、蓄水、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功能,浙江省物價局、財政廳近日決定,從2009年起收取建設項目佔用水域補償費,試行期2年。
水域是水資源的承載體,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浙江省建設佔用水域非常普遍,杭嘉湖、寧紹、黃椒溫、溫瑞平等沿海平原水域被侵佔20%以上,致使河網調蓄與排泄能力有較大下降。
據了解,從2009年1月1日起,凡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興建建設項目佔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水塘及其管理範圍(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開挖的魚塘),未興建替代工程或者採取功能補救措施,佔用水域面積不能達到佔補平衡的,均應向水行政主管部門交納佔用水域補償費。收費按照建設項目佔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水塘及其管理範圍的水平面積計算。
根據規定,建設項目佔用水域補償費在批准時一次性收取。臨時佔用水域不足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收,超過半個月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臨時佔用水域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允許申請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浙江省物價局、財政廳將全省市、縣(市、區)劃分為三類,制定了不同區類不同建設項目佔用水域的補償費徵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