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哈爾濱11月4日電(記者高增雙)哈爾濱市紀委、監察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對黨員及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若干行為追究紀律責任。
通知規定,黨員幹部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上道行駛的;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的;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駕駛機動車輛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偽造和使用偽造機動車號牌、證照的;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同時還要按相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對上述行為,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後,應當將有關行政處罰材料向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