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1月18日電(記者 岳德亮)針對當前企業發展壓力較大的現狀,浙江省政府18日發出通知,決定分類推進,適當降低用人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在保障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的基礎上,優化企業發展環境,均衡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負擔。
從2008年起,逐步將浙江省用人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由以前的原則上不超過20%統一到12-16%區間內,城鎮個體工商戶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仍按20%執行。同時,積極推進“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辦法(以下簡稱“雙低”辦法),“雙低”辦法繳費比例與統一制度繳費比例仍有較大差距的地區,允許在一定時期內執行“雙低”辦法,待條件成熟時再並軌。
浙江省政府指出,此次調整堅持梯度推進。按照有關規定做實個人賬戶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24(含)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逐步下調繳費比例,最低不低於12%;基金支付能力在12(含)至23個月之間的,可將繳費比例調整到12%-16%之間;基金支付能力不強的統籌地區要採取綜合性措施,在確保基金支付能力不低於6個月的前提下,逐步將繳費比例調整到16%;基金支付困難的統籌地區,要多方籌措社會保險資金,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降低繳費比例。
但是調整的過程要嚴格遵循報批制度。根據浙江省政府的規定,具備條件降低繳費比例的統籌地區,要充分考慮當地基本養老保險費徵繳收入水平、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在確保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提出調整方案,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批准。未經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擅自調整繳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