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1月25日電(記者 吳其冰)醞釀一年的《廣州市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草案)》在25日上午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意在通過立法從法規層面對出租汽車進行管理,進一步規範和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
廣州市政府法制辦介紹,廣州市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迅速,現有出租汽車企業98家,出租汽車17427輛,出租汽車駕駛員37594人。由於歷史原因以及相關因素,監管力度薄弱,妨礙了出租車行業的健康發展。一些企業利用出租汽車經營權,以車輛挂靠、一次性買斷、收取風險抵押金和高額承包費等方式向司機轉嫁經營風險,牟取暴利,同時企業經營者管理職能弱化,行政管理目標難以有效實現。
廣州市政府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表示,出租汽車行業作為公共資源的特許經營行業,應有公平的準入制度和必要的退出制度。
在草案中,對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要求,規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經營者不再具備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相應的許可證件”。同時草案還對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草案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與駕駛員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按照政府確定的項目和標準向駕駛員收費。
對於無證經營等嚴重違法行為,草案授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暫扣車輛,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