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長春市政府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維護出租汽車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實施意見》,規範出租車行業經營行為,減輕從業人員負擔。該《意見》出臺了包括規範行業收費行為、規範出租車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加大打擊非法營運力度、進一步提高從業人員文明素質、進一步為出租車營運創造良好條件的17項具體措施。
《意見》強調,禁止經營者違反規定擅自向出租車司機增加收費項目、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凡違反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收費行為一律禁止。出租車經營者與承租從業者簽訂協議收取的承租金,要實行按日計費的辦法。自本《意見》發佈之日起,新簽訂《長春市客運出租汽車承租經營合同》的,單車每日收費暫時按指導性限價,最高不得超過75元,包含車輛保險費(交強險和商業險)、稅費、養路費、車船使用稅以及出租汽車經營者承諾的服務性收費。收費時要向交費人出具專用收據。
各種行政性收費和經營者向從業人員收取的費用,均應把收費的項目、標準、金額等採取適當的形式進行公開。為承租車輛辦理保險的,對所保險種、保額、標準、理賠方式和時效等事項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記者黃明)